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一般情形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全国旅游行业造成巨大影响,为了全力做好文旅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传染源,确保人民群众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发布了 《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 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
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结合上述《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 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变更或解除合同后,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且及时提供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方应当及时提供本地区疫情发生的情况、政府管控措施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义务方,应当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旅游者作为合同方,也应当将本人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比如有疑似症状 被隔离的、或者在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等情形及时告知旅行社。双方应当及时沟通,积极采取措施以最大程度控制和降低可能产生的损失。
双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积极协商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事宜。如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变更或解除合同后,旅游合同中费用的处理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所以,疫情影响作为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变更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合同,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出行,并对包括费用支付在内的相关条款作出新的约定,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退还旅游者。
二是解除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 合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是出现旅游纠纷,可以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由于不可抗力变更或者解除旅游合同后,旅行社退费需要注意事项
旅行社只能扣除已经发生的并且不能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已经支付、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比如:参照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之相关约定,比如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 (含预定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定金)等,上述费用应当是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之前已经支付的并且已经发生不能退还的费用。
旅游社对于不能退返的费用,应提供明确的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材料,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旅行社要提前对交通、住宿、景区、签证等产品进行预定,并支付相应费用。旅游合同解除后,旅行社需要与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沟通并确认费用是否能够返还或返还数额的多少。
另外因疫情防控需要,部分企业还未正式复工,导致退款协调时间会相应延长。对于不能退还旅游者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否则不能证明已经支出并且不能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
旅行社的安置保障义务。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滞留在外,不能及时返回的,或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 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如果旅行社未能承担上述安全保障安置措施等义务的,则应当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旅行社取消发团,解除旅游合同,属于不可抗力。旅游合同解除后,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旅行社并非不承担任何费用或损失,其也承担经营过程中的自身损失。
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
如双方就旅游合同解除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不可抗力对解除合同的影响、免责事由及费用承担,并予以裁决,从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